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,在社居委(村委会)、学校参保,缴费220元/人。
医保待遇
年度最高支付30万元
住院待遇
医疗机构 |
起付标准(门槛费) |
基金支付比例(报销比例) |
普通居民 |
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居民 |
特困供养人员、社会散居孤儿 |
一级医院 |
200 |
100 |
0 |
90% |
二级医院 |
400 |
200 |
0 |
85% |
三级医院 |
600 |
300 |
0 |
80% |
省属三级医院 |
1000 |
500 |
0 |
75% |
跨县域和合肥市区住院 |
对应增加1倍 |
0 |
对应降低5% |
保底报销45%。救助对象按政策享受起付线减免政策。
基层普通门诊:在乡镇卫生院(含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)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,按80%予以报销,年度不超过100元。
大额普通门诊:在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就诊,单次费用达到300元、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部分,按40%予以报销,年度不超过1500元。
生育待遇:定额补助1200元。分娩期因并发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,按同类别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执行,不再享受定额补助。
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: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的住院医疗费用,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。
大病保险
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分段 |
起付线 |
报销比例 |
普通居民 |
医疗救助对象 |
普通居民 |
医疗救助对象 |
0~5万元(含) |
1.5万元 |
0.5万元 |
60% |
65% |
5万元~10万元(含) |
70% |
75% |
10万元~20万元(含) |
75% |
80% |
20万元(不含)以上 |
85% |
90% |
医疗救助待遇
救助对象
(一)特困供养人员、社会散居孤儿;
(二)最低生活保障对象(以下简称低保对象);
(三)建档立卡贫困人口(以下简称贫困人口);
(四)计划生育特殊家庭(是指未列入低保和贫困人口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,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)父母;
(五)低收入家庭(家庭收入是低保家庭的2倍及以下)的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重病患者、重度残疾人;
(六)因病致贫家庭(全年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总支出小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)重病患者。
一般救助待遇
①代缴参保费用:救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,由救助基金代缴。
②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救助:
特困供养人员、社会散居孤儿:年度最高4万元;
低保对象、贫困人口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:年度最高3万元;
低收入家庭、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:年度最高2万元。
③普通门诊救助:年度不超过500元/人。
重特大疾病救助待遇
年度不超过8万元/人。
贫困人口救助待遇
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(含特殊慢性病门诊)的10%给予补助。
救助程序
一站式: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。
非一站式:
申请: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书面申请;
审核公示: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核对、调查后,由村(居)民委员会公示;
审批:县级医保经办部门(区卫生计生部门、开发区社会事业部门)10个工作日内审批,并将救助款打入个人账户。